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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71~80
点击:350发布时间:2023-07-04

71、外埠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工商注册地发生变更的,企业资质如何办理?

答: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第九条规定资质的企业,及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外埠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手续一年以上,在京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前一年的年度市场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备案后在京承担过不少于1项目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建市【2014】79号文件规定,办理资质相关手续。

7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在这次换证范围内么?

答: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市规发[2015]1172号文)进行换证,一体化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换证申请。通过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保持资产和主要人员等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73、现在还可以新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么?

答:不可以新申请。

74、已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应如何办理?

答:2015年7曰31日起,停止受理按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5、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如何监管?

答:

一是采用记分制方式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在企业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理的同时,按照相应规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根据与规定的记分限值与累计的记分结果,对企业进行书面警示、限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启动资质核查等处理;

二是采用资质核查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经核查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回。

76、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需要长期满足标准要求?

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77、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8、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79、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80、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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